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中心开展校准、检测、试验工作人员的条件、资格、培训和考核的职责以及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应于中心全体人员的控制。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应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质量手册》Q∕YHO SG∕A-2013
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档案管理程序 Q∕YHO SGXX
3 术语和定义
GJB 271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计量校准(检定)人员
计量校准(检定)人员是指从事测量设备计量确认活动的人员。
3.2 检测(测试)人员
检测(测试)人员是指从事对产品、材料、设备、物体、物理现象、过程或服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一种或多种特性的技术操作人员。
3.3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管理体系设计、组织和策划,以及管理体系质量活动中的管理和监督人员。
3.4 能力
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3.5 资格证书
是指从事实验室检测、校准、试验、管理工作的人员,持有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客户要求的,个人上岗的资格证书。
4 职责
4.1 中心主任负责主持制定实验室人员的招聘年度计划和批准年度培训计划及人员考核工作。
4.2 中心主任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对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及效果进行监督。
4.3 质量负责人负责人员业务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培训。
4.4 技术负责人员负责检测、校准、试验技术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4.5 各实验室主任负责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以及负责操作技能的培训。
4.6 管理室负责建立和保存实验室人员的技术业绩档案和负责人员的考核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人员的分类和工作范围
5.1.1 校准(检定)人员
主要从事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校验、测试、比对等活动,确保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人员。
5.1.2 检测(测试)人员
主要从事样品(产品)参数和性能的检测人员。
5.1.3 试验人员
主要从事材料成分、样品的物理性能参数试验和化学分析试验以及样品(产品)的环境例行试验的人员。
5.1.4 技术人员
主要从事实验室检测、校准、试验技术方法和误差分析研究,以满足检测、校准、试验技术需要的人员。
5.1.5 管理人员
主要从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设计和策划、体系运行和质量活动监督、检测设备配置、数据统计及分析、计划制定、文件和记录归档管理、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的人员。
5.2 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5.2.1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的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实验室所设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2) 身体健康,无传染、无遗残病症,校正视力不低于0.8D,从事化学分析的人员应无色盲。
3) 热爱检测、校准、试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严
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维护检测、校准、试验结论的公正性。
4) 熟悉国家、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和实验室工作程序文件。
5) 具有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以及相应的工作技能。
5.2.2 对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所含意见和解释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校准、试验方法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
1) 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2) 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3)所发现的对有关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程度的了解。
5.3 人员的资格
5.3.1 校准(检定)人员、计量检测(测试)人员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经国防法定技术机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专业的“国防计量检定员证”或“计量师证”资格证书。
5.3.2 理化检测与试验人员、环境例行试验与检测人员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经上级或国防法定特殊专业技术机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专业的“检测或试验”资格证书。
5.3.3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从事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
本中心培训、考核和认定,取得“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5.4 人员的基本职责
实验室检测、校准、试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1) 正确执行校准(检定)规程、测试规程和检测、试验方法和作业指导书,以及其他技术规范;
2) 保证校准(检定)、检测、试验数据准确,维护校准(检定)、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
3) 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测量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保证校准(检定)、检测、试验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遵守保密规定。
5.5 人员的配备与招聘
5.5.1 中心应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体系的需要,及时调整和配备人员。由中心主任在每年底制定第二年的“人员配备和招聘计划”。
5.5.2 新招聘和调整配备的人员,其素质应能满足所在岗位承担工作职责的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本程序5.2.1的规定要求。
5.5.3 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从中心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配,具有管理经验,检测、校准、试验技术与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及程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的人员。
5.5.4 调整或换岗人员应符合本程序5.2.1的规定要求外,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对于因工作需要,确有专长的技术人员,中心高管层商定,年龄可适当放宽。
5.6 人员的的培训
5.6.1 培训计划的提出和制定
各实验室主任每年底提出本实验室人员的技能目标和培训需求,填写“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表”报管理室,年初由管理室制定中心中长期培训计划和年度人员培训计划,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应由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5.6.2 培训的内容
确定培训内容时应从实验室工作需要出发,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 有关国家、国防计量、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2) 中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管理体系文件以及CNAL《实验室认可准则》等标准;
3) 检测、校准、试验基础技术知识、专业技术知识、计算机、外语等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 检测、校准、试验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和新规程或新规范以及新标准的宣贯学习等;
5) 标准化知识和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
6) 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知识;
7) 生产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等;
8) 继续教育、提高学历教育等;
9) 检测、校准、试验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等知识;
10)中心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5.6.3 培训的方式与方法
5.6.3.1 培训方式与方法应根据培训内容、人数、效果、培训成本等因素考虑,人员的培训采用师徒合同、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等方式。内部培训即自学或中心内部组织的培训;外部培训即送外参加专业技术、专题技术讲座、学术交流、岗位资格考证等。
5.6.3.2 对实验室人员根据不同专业,采用定向进行岗位、资格和教育培训,人员和学习地点根据情况确定。
5.6.3.3 新增和换岗人员,应实行专人带培,签订师徒合同,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以一个专业为主,适当轮回换。
5.6.3.4 根据中心发展的需要,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学习。
5.6.3.5 鼓励和督促实验室人员进行学历和继续工程教育,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
5.7 培训的记录
5.7.1 在培训开始之前,所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及时填写签到表,培训结束后应由组织培训人及时填写“实验室人员培训记录表”,经实验室主任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管理室归档。
5.7.2 中心的各类培训计划和实施记录应由管理室档案员及时归档保存。
5.8 人员的考核
5.8.1 中心主任应主持制定和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实验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对人员的工作业绩、培训学习情况、工作质量等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及评价,考核及评价结果作
为员工评定晋升技术职称、聘任职务以及年度奖惩的依据。对考核及评价不称职的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
5.8.2 由中心组织的的内部培训学习应有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并由管理室组织者填写“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成绩登记表”。
5.8.3 送外培训或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应取得“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回中心后应及时填入“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卡”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应复印并交管理室档案员归档。
5.8.4 开展新的检测、校准、试验项目或由于标准修定增加内容时,应及时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并对从事该项目的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此项目。
5.8.5 新进和换岗人员应接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实验室人员上岗审批表”,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才能上岗。
5.8.6 在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中心内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允许上岗。
5.8.7 大学毕业生和新增或换岗人员见习期满后,由本人写出见习总结报告,经所在专业实验室进行思想、技术、技能等方面的鉴定和理论与实际操作考试或考核,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合格者正是上岗,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应调整或调离岗位。
5.8.8 实验室各类人员在规定的培训学习期限内,考核或考试成绩不
合格,应调离工作岗位。
5.8.9 实验室人员违反国家、国防法律、法规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一定的损失,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纪律约束和惩处。
5.8.10 实验室人员伪造检测、校准、试验数据,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测量标准、测量设备损失,应进行纪律约束和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9 人员技术业绩的档案管理
5.9.1 管理室应为每个实验室人员建立技术业绩档案,定期收集有关记录,保证技术业绩档案的完整、有效、保密。
5.9.2 每年年底中心全体人员应填写“实验室人员工作情况登记表”。
5.9.3 管理室档案管理员应编制“实验室人员一览表”,并在每年年初进行更新。
5.9.4 中心与检测、校准、试验有关的实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应由管理室档案管理员建立实验室人员档案,人员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 人员简历(包括主要工作业绩);
2)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各种资格证书(证明)复印件;
3) 上岗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授权任职文件和能力确认材料;
5) 有关技术和工作业绩资料(包括﹕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技术成果、QC成果、专利证书等);
6) 培训和技能考核记录及证书复印件;
7) 年度考核表;
8) 各类获奖情况记录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9) 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卡。
5.9.4 技术业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技术业绩档案应及时填写和有所调整。
5.9.5 技术业绩档案由管理室档案管理员保管,技术业绩档案查阅实行审批制度,经中心主任批准才能查阅。
6 相关记录
本标准所产生的记录﹕
1) 实验室人员一览表;
2) 实验室人员年度培训计划表;
3) 实验室人员考核成绩登记表;
4) 实验室人员上岗审批表;
5) 实验室人员工作情况登记表;
6) 实验室人员培训学习签到表和记录表;
7) 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