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中心实验室所开展检测、校准、试验工作的检测、校准、试验设备的采购、验收、建档、使用、维护与保养、修理和报废的职责以及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应于中心开展检测、校准、试验工作的检测、校准、试验设备的采购、验收、建档、使用、维护与保养、修理和报废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应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质量手册》Q∕YHO SG∕A-2013
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测量溯源的控制 Q∕YHO SG22-2013
计算机∕自动设备的数据保护的控制 Q∕YHO SG20-2013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GJB 271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测量设备
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和它们的组合。
3.2 计量确认
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求的一组操作。
注1∶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 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对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
注2∶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 算完成。
注3∶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
注4∶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
4 职责
4.1 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帐、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4.2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拟购仪器设备的性能论证、评审;
4.3 检测/校准室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日常维护保养;
4.4 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仪器设备台帐,编制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4.5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
4.6 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资金;
4.7 中心主任负责采购方案的批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仪器设备采购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执行。
5.2 仪器设备验收
5.2.1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开箱验收,必要时通知供货商参加,按技术协议或装箱清单进行清点,根据开箱检查情况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
5.2.2 根据合同或技术协议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供货商进行安装、调试,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检测/校准,确认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后,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对设备及软件进行唯一性标识,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办理移交手续。
5.2.3需申请建标考核的,由校准室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中心办公室负责报上级主考部门。
5.3 仪器设备建档
完成验收的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a) 设备、软件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设备编号、技术指标(如测量范围、允许误差极限、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稳定性和分辨力等)、价格、启用日期等; b) 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可单独存放于使用区域);
c) 仪器设备验收及调试报告;
d) 仪器设备损坏、故障、维修记录。
5.4 仪器设备的使用
5.4.1人力资源处组织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设备使用部门明确设备责任人。
5.4.2 对容易引起误操作或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操作过程,由责任人起草详细的操作规程,经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设备最新版操作规程应与设备放在一起。
5.4.3 仪器设备操作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操作失误和使用超周期的仪器设备。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并做好标识,填写《设备故障报告处理单》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处理,设备责任人按规定要求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
5.5 仪器设备的管理
5.5.1 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编制仪器设备台帐,列出设备名称、编号、生产厂家、型号、技术指标(如测量范围、允许误差极限或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稳定性和分辨力)等。
5.5.2 设备使用部门在年初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设备责任人对其保管的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通电、去尘、去湿、加油及功能性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填写《设备、仪器、工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固定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对各检测/校准室仪器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3 检测/校准人员依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测/校准,检定合格或校准后由设备使用部门确认满足使用要求的贴绿色“合格”标识;部分功能合格的贴蓝色“限用”标识;仅作功能性使用的设备贴黄色“准用”标识;检测不合格或待维修的设备贴红色“停用”标识。4.5.4 闲置设备连续一年以上,或新购设备进所两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地调剂、利用或处理。
5.5.5 闲置设备二年以上或确定不要的设备,由检测/校准室提出申请报所主任准批后依据情况可以处理。
5.5.6 设备借用时必须填写《借用单》并经审批,设备责任人在借出和返还时进行状态验收,必要时按《期间核查程序》进行核查。
5.5.7 携带仪器设备到现场进行检测/校准时,将仪器设备放置于稳固的包装箱内,在运输过程中避 免剧烈振动,到达现场后放置于平稳的工作台上(或场所),检查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后开机工作。
5.5.8 设备完成校准后由各专业室对校准结果进行分析,对需要给出校准因子的填写《设备/仪器仪表校准因子通知单》,设备使用部门根据通知单给出的校准因子在使用前对设备设定值进行修正。
5.5.9 有调整装置又有可能影响到测量结果的设备由设备负责人专人管理,在设备上采取加封条、粘贴警世标识等有效保护措施。
5.6 设备的修理和报废
5.6.1 设备的鉴别可采用如下方法:
a) 检测/校准人员使用前以及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功能和状态进行检查,以鉴别有无过载、误用、损坏情况;
b) 按照《期间核查程序》进行期间核查,以鉴别其校准状态的可靠性;
c) 中心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检查是否超检定/校准周期,需进行修正的仪器设备是否正确更新了修正值,有调整装置的是否有非授权人员的误调整等。
5.6.2 设备的故障处理措施:
a) 一旦发现仪器设备过载、误用、损坏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标识,并尽可能给予隔离以防误用;
b) 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故障分析,同时检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前期的检测/校准是否有影响,措施详见《不符合的检测和校准工作控制程序》;
c) 设备的调整或维修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维修后应安排重新检定/校准。若维修后不能满足检测/校准工作要求,则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核实,报主任批准后报废;
d) 设备由中心办公室组织送外检或安排自检,证书由文件资料管理员统一管理。对需修正的应当场监督将所有的备份全部更新。
5.6.3 设备修复后必须经过检测/校准满足规定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并将所有材料存档。对出现故障前的检测/校准结果有怀疑的,由质量负责人组织进行追溯。
4.6.4 对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设备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降级/报废审批表》,经主任签字后由固定资产处处理。
6. 相关文件
6.1 《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
6.2 《新项目评审程序》
6.3 《期间核查程序》
6.4 《不符合的检测和校准工作控制程序》
7.质量记录
7.1 HK/GD630-02《固定资产移交表》
7.2 HK/GD630-03《设备故障报告处理单》
7.3 HK/GD630-04《固定资产降级/报废审批表》
7.4 HK/GD630-05《设备/仪器选型调查表》
7.5 HK/GD630-06《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
7.6 HK/GD630-07《设备、仪器封存启封审批单》
7.7 HK/GD630-08《设备、仪器仪表明细表》
7.8 HK/GD630-09《采购申请单》
7.9 HK/GD630-10《设备/仪器仪表/工装验收单》
7.10 HK/GD630-11《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单》
7.11 HK/GD630-12《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表》
7.12 HK/GD630-13《设备计划保养记录单》
7.13 HK/GD5.5-01《设备/仪器仪表校准因子通知单》
本程序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