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中心开展校准、检测、试验工作中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建立、技术要求、配置、监控、记录的职责以及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应于中心开展校准、检测、试验工作中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控制。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应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质量手册》Q∕YHO SG∕A-2013
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记录的控制 Q∕YHO SGXX
3 术语和定义
GJB 271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础设施
组织运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体系。
3.2 工作环境
工作时所处的一组操作。
注∶条件包括物理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环境的因素(如温度、承认方式、人体工效和大气成分)。
3.3 环境条件
系指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工作现场的条件。
4 职责
4.1 中心各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检测、校准、试验区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的建立,作好环境条件的监控、维护和记录,并负责本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4.2 技术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分别负责检测、校准、试验设施和环境条件要求的技术审核和批准;
4.3 管理室负责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保障;
4.4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校准、试验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实施的监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设施和环境条件的建立
各检测、校准、试验室主任根据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影响检测、校准、试验的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电磁干扰、水压、通风、噪声、振动、灰尘、辐射、生物消毒等)提出书面的技术控制要求,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管理室组织实施。
5.2 环境条件的要求
5.2.1 实验室的布局应合理,按检测、校准、试验项目特点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相邻工作区间交叉影响。
5.2.2 实验室的能源供应、照明设备、消防设施应满足常规要求。
5.2.3 对于产生挥发性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气系统。
5.2.4 对于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准备有效的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
5.2.5 对温湿度有要求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温湿度计控制或监控记录设备。
5.2.6 应重视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温度、湿度、供电、声级、和振级的影响,对于较大噪声的检测、校准、试验项目应采取隔声和减震措施。
5.2.7 相邻区域的检测、校准、试验工作不相容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对检测、校准、试验区域的范围和限制入内予以明确的标识。
5.2.8 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用电负荷大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或屏蔽接地,应定期对接地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安全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2.9 未经许可,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检测、校准、试验区域。如工作需要,由接待方事先向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中心人员的陪同下才能进入。
5.3 环境设备的配置
5.3.1 实验室环境条件应能满足检测、校准、试验的需要以及精密测量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的要求。对要求恒温、恒湿的检测、校准、试验工作间、应配置相应的恒温、恒湿设备(空调、去湿机、温湿度计等)
和窗帘,其温湿度各应控制在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的范围内。(见附录A)以对环境温湿度进行有效的监控。
5.3.2 对于化学分析、温度校准和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实验室除配置恒温、恒湿设备外还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配置抽风设备,
5.3.3 对于需要在暗室条件下工作的实验室除配置恒温、恒湿设备外还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配置暗室灯和红黑双层窗帘。
5.3.4 对于有机类液体试剂库房应配置换气扇和防爆灯。
5.3.5 对于特殊检测、试验作业应配有急救箱、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紧急喷淋室等与检测、试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报警设施。
5.3 环境条件的监控
5.3.1 环境技术条件
根据各检测、校准、试验实验室实行的“环境技术条件标准”不同,应对各实验室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控和记录,具体各专业实验室温度、湿度、洁净度监控技术条件要求,见附录A。
5.3.2 温湿度计
各专业实验室所配置的温湿度计,应由专人管理,按时送检定(校准),按时添加水确保温湿度计准确可靠。
5.3.3 去湿机
各专业实验室所配置的去湿机,在潮湿天气和雨季应及时开去湿机,保证实验室工作间符合“实验室环境温湿度技术”相应的湿度要求。
5.3.4 检测、校准、试验工作的要求
5.3.4.1检测、校准、试验人员应在技术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工作,在工作开始前应检查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校准实验项目的要求,当环境条件达到要求后,才能开始工作。
5.3.4.2 在检测、校准、试验过程中,检测、校准、试验人员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变化,当发现影响检测、校准、实验质量的环境因素时,应及时进行调节,若调节后仍无法解决,应通知实验室主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停止工作并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5.3.4.3 当环境条件可能使检测、校准、试验结果无效时,检测、校准、试验人员应停止工作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
5.3.4.4 各实验室的监督员应对环境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环境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及时通知检测、校准、试验人员,并对检测、校准、试验数据是否有效进行分析。
5.3.4.5 在检测、校准、试验工作中,环境条件不能满足准确度的要求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要降低环境条件的要求时,应按照各专业实验室“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并记录修正前、后的数据,以便备查。
5.3.4.6 检测、校准、试验用消耗性材料的储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予以满足,避免耗材的损坏和变质。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干燥、洁净、通风、阴凉、避光的房间,固体试剂与酸类、有机类液体试剂隔离存放,标准溶液和标准物质的储存应满足相应要求。
5.3.4.7 仪器间应与样品前处理间分开。
5.3.4.8 应保持样品前处理实验室清洁、整齐,室内不得存放对样品可能造成污染的挥发性化学试剂。在试样处理、制备过程中尤其应注意不使样品污染和损失。
5.3.4.9 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能够有效使用。
5.3.4.10 各实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空调、去湿机等各种保证环境条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设施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5.4 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管理
5.4.1 实验室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按公共责任划分区域,由各专业实验室卫生值日员每日对公共责任划分区域进行清扫。实验室工作间的卫生由房间责任人每周一、三、五进行清扫,每月末对室内外卫生进行一次大扫除。
5.4.2 实验室工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禁止吸烟、大闹、喧哗,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5.4.3 实验室人员上岗或进入实验室工房时应穿戴工作服和工作牌。防止带入水份和灰尘进入实验室工房。
5.4.4 对有湿度控制的检测、校准实验设备,应坚持天天开去湿机,保证设备湿度的使用要求。
5.4.4 离开实验室工作房间时,应对电源、水源、空调、门窗进行检查。
5.5 进入和使用特殊工作区域的限制
计算机房、药品库、样品管理间、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间等划为特殊检测、校准、试验区域,中心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5.6环境条件的记录
5.6.1 各实验室的“温、湿度记录表”,应由专人按时填写当天实际 温、湿度,并具有连续性。当由于某种原因致使温、湿度计失控,应在记录表中写出失控时间或写上“无工作”字样。
5.6.2 “温、湿度记录表”应粘贴在温、湿度计的右方与温、湿度平齐,便于记录和查阅。
5.6.3 “温、湿度记录表”已填写完,应由实验室主任统一收集交管理室归档保存,并重新领取次年“温、湿度记录表”。
5.6.4 环境条件的技术文件和要求以及记录应由实验室主任收集交管理室归档保存。
6 相关记录
本标准所产生的记录
温、湿度记录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中心各专业实验室温、湿度、洁净度技术条件要求
序号 |
专业实验室名称 |
温度要求℃ |
湿度要求% |
洁净度要求 |
1 |
量块校准﹙检定﹚室 |
(19.5-20.5) |
﹤65% |
CLASS 7 |
2 |
长度精密测量室 |
3 |
光学器具校准﹙检定﹚室 |
4 |
光学日常测量室 |
(18-22) |
﹤65% |
CLASS 8 |
5 |
长度日常检测室 |
6 |
光学传递函数检测室 |
7 |
红外综合测试检测室 |
8 |
天平、砝码校准﹙检定﹚室 |
9 |
天平称重室 |
10 |
电学仪器校准﹙检定﹚室 |
(17-25) |
﹤65% |
11 |
光学仪器检校室 |
12 |
专用量具校准﹙检定﹚室 |
13 |
通用量具校准﹙检定﹚室 |
14 |
硬度检测室 |
(17-25) |
﹤70% |
15 |
压力仪表校准﹙检定﹚室 |
16 |
温度器具校准﹙检定﹚室 |
17 |
通用量具修理室 |
18 |
金相检测室 |
19 |
光谱分析室 |
20 |
金属材料力值检测试验室 |
21 |
化学仪器分析室 |
22 |
非金属材料检测室 |
23 |
化学制样室 |
24 |
衡器校准﹙检定﹚室 |
25 |
电子元器件筛选试验室 |
26 |
设备集中控制室 |
27 |
环境高低温试验室 |
常温 |
﹤75% |
CLASS 9 |
28 |
振动、冲击试验室 |
29 |
其他实验室 |